
我公司为近视乐眼药水合法的生产企业
我公司为近视乐眼药水合法的生产企业,理由如下: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第六条 未获得同品种保护的企业,应按《条例》规定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如继续生产的,将中止其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按《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截止2009年5月5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批准其它企业的中药保护申请,故我公司为近视乐眼药水合法的生产企业。
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我公司近视乐眼药水于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获得中药保护证书,证号:ZYB2072006138,级别为二级,保护期限为7年。
三、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生产企业生产近视乐眼药水为违法生产,可由药品监督部门按照此条款进行处罚。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54号) 国食药监注[2007]640号 (2007年10月23日 发布)的精神:“……对列为保护的中药品种,同品种生产企业应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申报同品种保护,若到期不申报,应停止生产;若继续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中止其批准文号效力,并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公司作为近视乐眼药水的原研单位,该品种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获得单位,是该品种合法的生产企业。
为了保护广大患者的用药的安全,欢迎各位用户举报非法生产的近视乐眼药水。
近视乐眼药水中药保护相关数据查询方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保护品种数据查询入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中药保护品种检索入口